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为快速、高效办理法律事务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深圳律师 全国咨询热线: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经典案例
您的位置:首页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徐某某涉嫌电信诈骗案,王平聚律师加入成功判缓刑

徐某某涉嫌电信诈骗案,王平聚律师加入成功判缓刑


电信诈骗.jpg

徐某某,为湖南常德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被害人李某某某日收到了一条“95533”所发的关于办理信用卡的短信。李某某致电短信所留联系电话,对方自称为“陈经理”,并称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要开通网上银行。次日,李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某某支行开通了网上银行,然后致电“陈经理”,并通过QQ与“陈经理”聊天。“陈经理”发给李某某办卡软件,李某某安装后点击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官网”,插入U盾,输入密码,并在线填报信用卡申请资料,申请成功后,李某某收到短信提醒,其中国建设银行卡内的钱被转走,遂报警。经查,李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内的30万元被转至林某某卡内。当天下午,林某某的卡在湖南三家pos机上被刷卡套现,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在某商店上刷卡套现10万,徐某某将套现款交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后,,张某某给了徐某某3000元的好处费。后在湖南省当地的刑侦队警察的协助下将徐某某抓拿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接着,徐某某的家属来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委托王平聚律师代为辩护。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师积极会见当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努力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综合全案研究,王平聚律师对该案的罪名的定性有异议,认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诈骗罪,且在该罪名的基础上为其从轻量刑辩护:

一、本案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徐某某事先知道张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并参与实施。只能证明徐某某事后知道张某某的钱来路不正,还帮助转移。因此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被告人徐某某是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由于年纪尚轻,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违法犯罪,请求法庭考虑此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且其亲属代其退赔了其帮助转移的全部涉案财物,应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认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庭审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到其家属积极退赔其帮忙转移的全部涉案财物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徐某某判处缓刑,给徐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案关于被告人徐某某罪名的定性,公诉机关认为是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辩护律师王平聚认为徐某某没有参与实施诈骗,且不事先明知其朋友张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徐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不应认定其帮忙转移卡内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在综合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认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的意见,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采纳了王平聚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在综合考虑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犯罪地位、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徐某某给予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的判决。这是王平聚律师认真研究案件,积极提出意见,多次与法官沟通的结果,付出劳动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