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400万余元与2年6个月
题记:对一个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是否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这个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满足不合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不特定性四个特征。
公诉机关的指控:
钟某某,男,77年出生,河北人。2016年案发时,任北京X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被指控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公司业务工作及培训。公司无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先后包装出加盟落地终端机、万元户等投资理财项目,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推出上述理财产品,并通过深圳分公司的业务团队进行宣传推广,吸引民众信任和投资。从2015年5月到2016年4月公司无法向投资人兑现本息而案发,公司通过加盟落地终端机项目非法吸收数十名投资人投资款1400万余元。通过万元户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00万元。
在我们接受了钟某某的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钟某某,大致的了解了钟某某涉案的情况。阅卷以后,对整个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
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时具有通过媒体、推荐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公开性,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股权等方式给付回报的高回报性,及面向的受众系社会不特定人员的不特定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所了解的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运用证据规则,帮助办案机关查清当事人涉罪的事实和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在法律的框架内提出当事人无罪或者减轻罪责的法律意见。辩护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独立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以保障当事人不被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错误地认定责任,追究责任。
在和当事人钟某某充分沟通,并全面查看了案件证据后,我们采取了罪轻辩护的策略。辩护方向主要是两点:
1是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性质由个人变更为单位犯罪。因为相对于个人非吸罪入刑的金额是20万元,单位犯罪是100万元,而第二档刑期单位犯罪的涉案金额是500万以上;将案件性质指控为单位犯罪后,刑期相对于个人犯罪是减轻的;
于是我们收集了宜将本案性质为单位犯罪的所有事实,附上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形成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递交办案机关,同时约见办案人员,表达我们的意见。
2 是所有证据已经将本案定性为共同犯罪的前提下,争取当事人从犯地位的认定。根据法律对共同犯罪人责任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责任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钟某某在涉案公司中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涉案的非吸项目正是他所挂名负责的“业务二部”的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如何真正说法办案检察官钟某某在案件中起次要责任、辅助作用,我们从三个方面的证据入手:
钟某某入职时间短;钟某某统领负责的业务中,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项目“加盟落地终端机”仅是其中一部分,主要仍是负责其他合法项目;以及涉案金额中,不适宜认定由钟某某负责的非法吸收的资金金额;
由此,我们仔细核对了每一条证据中,比对钟某某的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查看专项审计报告、货币现金流等材料,并在会见钟某某过程中,每一笔都与其认真核对;在发现不能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后,找出相反的证据进行佐证;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相关证据以帮助办案人员厘清在长达1年的时间里不应由钟某某负责的时间段;完成了3份细致详尽,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书,呈报办案机关,又约见办案检察官,就3份法律意见书当面沟通。最终,我们的意见得到了办案检察官的认可。
在庭审阶段,我们又精心准备了质证意见,全面地撰写了辩护词。向法庭表达当事人钟某某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处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担任涉案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到涉案非吸超1400万余元,最后获2年6个月刑期轻判的背后,是我们为维护当事人孜孜不倦,竭尽全力的付出和努力。
刑事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最后的守护人,我们实至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