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体育场散步被小伙撞进重症监护室,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发布时间:2022-10-13 15:14:51
浙江杭州,某学校操场,52岁的钱阿姨晚饭后和老伴一起在跑道上散步。万万没想到,突然迎面跑来一名15、6岁的少年,和钱阿姨头部相撞。钱阿姨重重地摔倒在地,鲜血直流。老伴等人赶紧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目前,钱阿姨还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每天的费用在2-3万。而病情十分不乐观,医院已经下了2次病危通知书。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该案。
据了解,该学校体育场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对外免费开放,开放时间是上午6-10点,下午1-5点。而事发当天是10月4日傍晚,天已经黑了下来。事发地点的光亮相较于其他地方明显不足。
晚上19点左右,两人正在散步时,一名练习体育的少年,跑步时偏离跑道,不慎撞到女子。这次事件非常严重,以女子丈夫的话说,他听到妻子‘啊’的一声后,转身一看,人已经被撞倒在地,血一下子就冲了出来!
从监控视频来看,事发生时,学校操场晚上的灯光较暗,视线不好,知情人士透露,跑步少年当时和教练在一起,他偏离跑道,似乎是准备朝教练跑去。
那么,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首先,从刑事的角度看,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少年是无心之失,应当预见到危险,但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因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少年未满16周岁,是不需要承担该罪的刑事责任的。不满16周岁的,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其次,从民事的角度看,属于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钱阿姨构成重度残疾或者抢救不过来去世,要承担死亡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但是,根据《民法典》还规定,被侵害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钱阿姨在灯光混暗的跑道上散步,而且明知有其他人在跑步,可能会发生碰撞事故,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至于过错程度的大小,只能由法院来判断和判决了。
再次,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
学校体育场免费对外开放,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属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学校体育场对外开放时间截止到下午5点。但是,学校的小门一直开着,社会人士也可以进入。而且,开放时间截止后,并没有清场。此外,跑道上灯光昏暗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多因一果。所以,学校在管理上是存在漏洞和瑕疵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的。
那么,少年的教练承担责任吗?
如果当时的确在从事有偿教练服务,那么,作为教练,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果由此导致学员侵害他人的,教练或者所属的机构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最后,意外无处不在。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提高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