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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丹心借一枝 | 记一起贩卖毒品罪的办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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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一.人生如梦,朋友如雾。 他在疾病的疼痛中轻信“朋友”的话,吸食了毒品。

案发前,毕业于名校的H 有着非常光鲜的履历:研究生学历,共产党员,任职基金管理公司重要岗位,薪金优渥。然后在H 认识了所谓的“好朋友”,并在好友的劝说下尝试毒品后,这一切都戛然而止了。

在接受H的亲人的委托后,我们迅速安排会见了羁押中的H。H当时身患肝脓肿,正在接受药物治疗。根据他的情况,我们立刻撰写了一份变更强制措施的取保申请书,希望H能得到较好的治疗。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在起诉意见书里,办案机关提出在H家中收缴冰毒2.19克,认定H贩卖4.68克冰毒,并有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的情节;同时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刑法对贩卖毒品的规定是: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同时有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情节的,量刑是三年至七年。

二.经过对证据的反复梳理和论证,积极和办案机关当面沟通,又递交了三份法律意见书,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不再认定多次贩卖的情节;不指控H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

针对办案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根据证据运用规则,我们在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里仔细甄别比对,反复论证,我们敏锐地发现了起诉意见书里针对H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定性的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未到达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1.在多次交易情节的认定里,仅有H的供述和买毒品人R的证言,且两人对交易毒品的数量有出入;不仅如此,R的证言也与他本人之前的笔录中陈述的不一致,而无其他任何证据能证实该两次交易毒品具体时间、地点、毒资是否交付。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证据原则,这个多次情节是存疑的,应不予认定。

2.关于认定H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我们曾经提交过法律意见书,申请调取H所居住楼道的监控视频,可以查清被容留吸毒人员陈述的在H家吸毒的时间段,有没有出现过。但在我们阅读补侦卷中,并未看到相关视频证据。故H容留他人吸毒的定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

最后办案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不再认定多次贩卖的情节;不再指控H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

三.精心准备了质证意见,撰写了辩护词,为H做精准的罪轻辩护。我们请求法庭轻判的主张,检察官当庭不持异议。

庭审中,我们结合证据,提出了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特请人员介入、初犯、偶犯及H所患重病6大辩护点做了罪轻辩护。检察官当庭对我们请求法庭予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持异议。

四.法庭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最终对H做出了1年有期徒刑的轻判判决。

庭审后,考虑到H年迈老弱的父母说过会一直留在深圳,知道结果以后再返回千里之外的家,希望可以尽早知道判决结果的心情,我们和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就在开庭后的5天,法官助理打来电话,说判决书出来了。结果正如我们建议的:1年有期徒刑,并罚2000元罚金。当我们第一时间把结果告诉H的父母时,老人电话里连声感谢,并在当天下午颤颤巍巍的来到所里,再次表达了对我们用心工作的肯定和感谢。

后记: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法条和惩罚,从公正富有人性关怀的检察官,到庭审业务繁重仍然高效率作出判决书的法官,都表现出了法律充满人情有温度的一面。H在庭审最后痛哭忏悔,在场旁听的父母不停落泪,令人动容。

我相信他所说的话,都是真心的。